亲兄妹为“桂香楼”商标对簿公堂
滇西保山市,有一条省级五大古镇之一的板桥镇老街,老街上有家“桂香楼”糕点铺。该百年老店,由三位后代共同传承经营至今。2016年10月,哥哥董松涛,以妹妹董新丽“恶意抢注”其商标“桂香楼”为由,要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董记桂香阁”无效。妹妹董新丽接到商标无效裁定后,一纸状子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为自己合法传承人身份正身。日前,法院裁决妹妹董新丽在第30类糕点上注册“董记桂香楼”并无不当。
哥哥告妹妹“恶意注册”百年老店品牌
哥哥为打赢商标官司,委托代理机构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其申请称:2011年哥哥董松涛申请注册“晓军桂香楼”商标,2012年9月注册获得成功。该商标以及“桂香楼”、“董记桂香楼”三商标从2010年成立“隆阳区板桥镇桂香楼食品店”时开始使用,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妹妹董新丽明知道哥哥商标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于2015年7月申请注册“董记桂香阁”商标,2016年9月获得注册。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
争议商标(2016年注册)
引证商标(2012年注册)
2017年5月国家商评委裁定:兄妹二人的“晓军桂香楼”、“董记桂香阁”商标不构成近似;但妹妹在后申请注册的“董记桂香阁”商标,与哥哥在先使用的“桂香楼”、“董记桂香楼”商标构成近似,符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妹妹的注册商标予被宣告无效。
妹妹为正身,起诉法院讨回说法
为讨说法,妹妹董新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两份重要证据。
第一份为《关于“董记桂香园”“董记桂香楼”“董记桂香阁”的来源》。该证据显示:“桂香楼”糕点品牌,源于清晚期先祖董桂礼创牌;第二代传人曾祖父董香卯由南京应天府迁至云南保山蒲缥落籍;第三代传承人董槐于1901年举家迁至板桥定居,起名“桂香楼”挂牌经营。1955年公私合营,祖父董志成与其子董世昌为公私合营股东,参与经营。1980年祖父董志成及祖母王同英、姑姑董淑英重新挂牌共同经营祖传老店。1992年兄妹先后共同参与经营。1995年祖母去世前董世昌、董淑英、董松涛和董新丽四人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该店由董淑英、董松涛和董新丽共同经营。1996年祖母及父亲董氏昌相继去世,姑姑董淑英以“董记香桂园”招牌对外独立经营。兄妹共同经营期间,2010年董松涛申请注册“晓军桂香楼”商标,使用“董记桂香楼”招牌。2015年3月兄妹分开经营,2015年6月妹妹董新丽成立“隆阳区董记糕点店”,2015年7月申请注册“董记桂香阁”商标。
另一份证据《分单契约》。该契约显示:1995年9月25日,在祖母去世前,家人一起签订该协议,协议言明:“桂香园”家族糕点店,由董淑英、董松涛与董新丽一起共同经营,以期对祖传品牌发扬光大。
2013年兄妹共同经营期间,“桂香楼”糕点荣获“市级非物质遗产”认定。
2018年9月3日经过开庭审理,11月收到法院判决,妹妹起诉理由获得支持。该判决认定:兄妹曾共同经营家族蛋糕店----“董记桂香楼”,并参与“桂香楼”品牌的宣传推广,2015年妹妹分开经营并开设“董记桂香阁”后,仍然参与了该家族品牌的经营与推广,理应由兄妹共同分享家族品牌相关荣誉与利益,基于两兄妹的家族品牌传承关系,为有益于家族品牌的传承和发扬,故不能认定为“恶意抢注”,遂判决撤销国家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发回国家商评委重新裁决。
本案启示:
代理此案的鼎宏知识产权集团法律总监何伟谈到此案时,讲到:对于家族品牌的传承来讲,为了避免纷争和虚耗,强化管理,科学规划,能在共同繁荣、友好协商和法律框架内解决是最好的选择。
第一、约法三章有广泛和深厚的基础。
由于祖传家族品牌,有共同的品牌经营、推广的秘诀、配方和管理经验,小小的品牌凝聚着共同的心血,也有传承、发扬和提升其商业价值的责任和使命。同时,共同享有祖传品牌的商誉和对无形资产继承的权力。故各方都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共谋长远发展的愿望。
第二、由于家族繁衍和发展,内部必然产生一定的分支或派系,应该预知可能产生分歧或争议,导致分家。故事先约定分家时,对使用共有品牌、各自子品牌以及产品品质、配方、加工工艺、商誉予以维护,对宣传、包装和门店装饰特色、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内容中明确约定。
不签协议或抹不开面子细化协议内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导致亲情淡漠,势如水火。本案中,三家传承人企业,使用的“董记桂香园”、“董记桂香楼”、“董记桂香阁”,已经做出事实上的标记或区分,说明各方的使用及注册均是善意的,正当的,于法不挬。同时,分家时,没有约定家族品牌的注册、使用及必要的品质管理,必然导致一定范围的同业竞争,最终导致利益纷争。
第三、对家族品牌应当统一市场定位和统一宣传、策划,规范传播渠道.有必要共同筹划,步调一致,有合有分,共同做大蛋糕,做强品牌。
本案中,2013年家族品牌获得“桂香楼”糕点荣获“市级非物质遗产”认定。唯独哥哥为传承人,可以宣传和使用,而姑姑和妹妹则无法推广、宣传,无法以此提升产品市场知名度,有碍家族品牌的发扬光大,彼此留下遗憾。
马燕飞律师
(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