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妹为“桂香楼”商标对簿公堂
2020-06-07 16:14:59点击:

亲兄妹为“桂香楼”商标对簿公堂


滇西保山市,有一条省级五大古镇之一的板桥老街,老街上有家“桂香楼”糕点铺该百年老店,由三位后代共同传承经营至今。201610月,哥哥董松涛,以妹妹董新丽“恶意抢注”其商标“桂香楼”为由,要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董记桂香阁”无效。妹妹董新丽接到商标无效裁定后,一纸状子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为自己合法传承人身份正身。日前,法院裁决妹妹董新丽在第30类糕点上注册“董记桂香楼”并无不当。

哥哥告妹妹“恶意注册”百年老店品牌

哥哥为打赢商标官司,委托代理机构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其申请称:2011哥哥董松涛申请注册晓军桂香楼商标,20129月注册获得成功。该商标以及“桂香楼”、“董记桂香楼三商标从2010年成立“隆阳区板桥镇桂香楼食品店”时开始使用,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妹妹董新丽明知道哥哥商标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于20157月申请注册“董记桂香阁”商标,20169月获得注册。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          

                   

  争议商标(2016年注册) 



引证商标(2012年注册)

 

  20175月国家商评委裁定:兄妹二人的晓军桂香楼“董记桂香阁”商标不构成近似;但妹妹在后申请注册的“董记桂香阁”商标,与哥哥在先使用的“桂香楼”、“董记桂香楼商标构成近似,符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妹妹的注册商标予被宣告无效。

妹妹为正身,起诉法院讨回说法 

为讨说法,妹妹董新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两份重要证据。


第一份为《关于“董记桂香园”“董记桂香楼”“董记桂香阁”的来源》。该证据显示:“桂香楼”糕点品牌,源于清晚期先祖董桂礼创牌;第二代传人曾祖父董香卯由南京应天府迁至云南保山蒲缥落籍第三代传承人董槐于1901年举家迁至板桥定居,起名“桂香楼”挂牌经营。1955年公私合营,祖父董志成与其子董世昌为公私合营股东,参与经营。1980年祖父董志成及祖母王同英、姑姑董淑英重新挂牌共同经营祖传老店。1992年兄妹先后共同参与经营。1995年祖母去世前董世昌、董淑英、董松涛和董新丽四人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该店由董淑英、董松涛和董新丽共同经营。1996年祖母及父亲董氏昌相继去世,姑姑董淑英以“董记香桂园”招牌对外独立经营。兄妹共同经营期间,2010年董松涛申请注册“晓军桂香楼”商标,使用“董记桂香楼”招牌。20153月兄妹分开经营,20156月妹妹董新丽成立“隆阳区董记糕点店”,20157月申请注册“董记桂香阁”商标。


另一份证据《分单契约》。该契约显示:1995925日,在祖母去世前家人一起签订该协议,协议言明:“桂香园”家族糕点店,由董淑英、董松涛与董新丽一起共同经营,以期对祖传品牌发扬光大。


2013年兄妹共同经营期间,“桂香楼”糕点荣获“市级非物质遗产”认定。    

                 

201893日经过开庭审理,11月收到法院判决,妹妹起诉理由获得支持。该判决认定:兄妹曾共同经营家族蛋糕店----“董记桂香楼”,并参与“桂香楼”品牌的宣传推广,2015年妹妹分开经营并开设“董记桂香阁”后,仍然参与了该家族品牌的经营与推广,理应由兄妹共同分享家族品牌相关荣誉与利益,基于两兄妹的家族品牌传承关系,为有益于家族品牌的传承和发扬,故不能认定为“恶意抢注”,遂判决撤销国家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发回国家商评委重新裁决。

  本案启示:

代理此案的鼎宏知识产权集团法律总监何伟谈到此案时,讲到:对于家族品牌的传承来讲,为了避免纷争和虚耗,强化管理,科学规划,能在共同繁荣、友好协商和法律框架内解决是最好的选择。

  第一、约法三章有广泛和深厚的基础。

由于祖传家族品牌,有共同的品牌经营、推广的秘诀、配方和管理经验,小小的品牌凝聚着共同的心血,也有传承、发扬和提升其商业价值的责任和使命。同时,共同享有祖传品牌的商誉和对无形资产继承的权力。故各方都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共谋长远发展的愿望。


  第二、由于家族繁衍和发展,内部必然产生一定的分支或派系,应该预知可能产生分歧或争议,导致分家。故事先约定分家时,对使用共有品牌、各自子品牌以及产品品质、配方、加工工艺、商誉予以维护,对宣传、包装和门店装饰特色、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内容中明确约定。


不签协议或抹不开面子细化协议内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导致亲情淡漠,势如水火。本案中,三家传承人企业,使用的“董记桂香园”、“董记桂香楼”、“董记桂香阁”,已经做出事实上的标记或区分,说明各方的使用及注册均是善意的,正当的,于法不挬。同时,分家时,没有约定家族品牌的注册、使用及必要的品质管理,必然导致一定范围的同业竞争,最终导致利益纷争


  第三、对家族品牌应当统一市场定位和统一宣传、策划,规范传播渠道.有必要共同筹划,步调一致,有合有分,共同做大蛋糕,做强品牌。


  本案中,2013年家族品牌获得“桂香楼”糕点荣获“市级非物质遗产”认定。唯独哥哥为传承人,可以宣传和使用,而姑姑和妹妹则无法推广、宣传,无法以此提升产品市场知名度,有碍家族品牌的发扬光大,彼此留下遗憾。   



                                                马燕飞律师

                                            (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