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域名争议对案由的正确选择
域名为网址的简化形式,具备技术性和标志性的双重特征。由于具有在互联网上具有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具有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实现网络资源利用最大化,迅速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影响力的作用,被众多学者视为知识产权的范围,受到高度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现了1535种不同后缀的域名,最早出现的com,net,org等域名,直到现在新出现的vip、top、wang、点商标中文域名等。Com注册量近1.5亿,Net注册量近1300万,org注册量近1000万。而数以亿计的域名注册、使用,不可避免带来大量的仿冒、撞车或恶意注册。因此,我国2018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域名使用作为商业标志,被列为被混淆行为之列。
域名权保护,涉及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由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案件要求的标准不同,构成侵权或不当竞争的尺度也不同,故如何把握、合理选择案由,关系到案件维权的成败,也关系到客户利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加以探讨。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遇到域名侵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相中国贸促会网上争议处理中心申请仲裁。法院起诉案由可以选择侵害商标权、侵权网络域名纠纷或域名不当竞争。由于法律规定了各种案由的不同构成要件,因此选择案由时,应当根据案件特点及客户需求,正确决定选择有利于胜诉的案由,予以维权。
一、最高法关于域名与商标,域名与域名冲突案件的构成要件
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重要提示:该条规定,没有要求商标或域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只要是原告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具有恶意,又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原告即可以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具体案由可以确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侵权网络域名纠纷。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名不当竞争案的构成要件
据我国2018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三)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规定内容,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域名不当竞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域名权登记在先,并合法有效;
(二)被告将原告在先域名登记为相同或近似域名,作为相同、近似商标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五)原告域名通过多年使用或宣传推广,具有一定影响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可以的参照知名商品认定标准,认定知名域名。
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经验,应当考虑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该域名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以及该域名获得的荣誉证书;
(2)该域名所在平台的浏览量、点评量、入驻量,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市场份额及知名度等相关资料;
(3)该域名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宣传报道资料;
(4)该域名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重要提示: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域名不当竞争案由,需要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如果域名知名度一般或知名度明显不够的,应该选择其他案由维权,这里,需要做慎重选择。
三、域名仲裁----重要域名维权的必然选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选择提交。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重要提示:从上述提交的证据看,域名仲裁,不要求在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商标、字号以及姓名权等有一定知名度,但必须享有在先合法的民事权益,比如注册商标权、企业字号权、姓名权权以及域名等,且必须提交对方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证据,不享有合法在先民事权益的证据,至于与在先民事权益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定,相对较为容易。
域名仲裁的最大好处就是获胜后,域名可以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据了解,美国总统特朗普竞选总统,曾购买了三千多对竞选不利的负面网站域名,然后取得互联网宣传优势,把自己装扮成蓝领的代言人,助其顺利当选总统。如果企业想要取得互联网上宣传优势,不妨通过域名仲裁或购买、新注册域名的方法获得大量域名,以扩大网上宣传效果,从而获得市场迅速认可,以有效拓展市场。
据查:腾讯已通过法律仲裁途径拿回了weixin.com域名,该域名之前被一个叫liming的人所有,而weixin.com这个域名在2000年时就有人注册了,据传liming花了3000万才买了域名。腾讯以小博大,较少的投入换得巨大无形资产,其做法值得赞赏。
据了解,lian.com售出价为1.2亿,为售出最高域名价。 新浪t.cn域名,蔡文胜11万购得,卖给新浪为500万元。因此,对于想要获得大量域名而又发现被大量抢注的企业来讲,域名仲裁,或许是不二选择。
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燕飞
20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