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
2020-06-02 14:54:03点击:


浅谈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

——以“宇安公司与浙安集团商业诋毁纠纷案”为例


2017年,浙江宇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宇安公司)接受上海广播电视台节目组邀请,在节目中对消防自救呼吸器的鉴别和使用方法进行解说。在节目中,宇安公司对不同公司生产的消防自救呼吸器进行了讲解,节目播出后,浙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安集团)认为宇安公司在节目对产品进行检测、讲解过程中,利用电视节目形式将宇安公司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将其他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推荐消费者购买自己公司的产品,属于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将宇安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浙安集团与上海广播电视台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对上海广播电视台的起诉。

 

案件经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节目中,宇安公司“对几款防毒面具进行鉴别比较时,将包括标注企业名称为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安集团的前身)的产品在内的三款产品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将标注企业名称为宇安公司的一款产品认定为合格产品。认定为不合格的三款产品中,对浙江省江山市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清晰拍摄,对其余两款不合格产品均采取了模糊处理。宇安公司诋毁、贬低浙安集团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易使消费者对浙安集团的产品产生不正确的评价,最终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从而损害了浙安集团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削弱了浙安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认定宇安公司的在节目中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宇安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


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何为具体的商业诋毁行为?相关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部分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一般将商业诋毁行为认为是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首先,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主行为体以经营者为限,这就表明,如果只是普通个人、企业等非经营者对从事经营业务的主体进行诽谤,其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而只能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次,很多经营者经常通过给予某种利益的方式而利用他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施者并不属于经营者,但仍然要与该经营者承担共同责任。

 

(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且故意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只有营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向前发展,但是不少经营者为了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采取很多“见不得人”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从而让更多的消费者来被动接受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让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捏造、歪曲事实,仍然去实施该种行为,其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但是,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因为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的情况,主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是也不具有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对造成的后果虽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属于商业诋毁。

 

(三)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与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与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特定经营者即商业诋毁的客体是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具有有明确的指定对象,本案中,宇安公司和浙安集团同为浙江省江山市的消防设备生产厂家,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一般而言,如果诋毁对象是处于不同行业的经营者,由于二者所面对的消费群体不一样,二者并不属于竞争对手,实施诋毁行为并不会使诋毁者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处于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不会构成商业诋毁,但是不排除有例外情况存在。

 

(四)行为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给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害


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对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但是所提的意见或建议必须根据事实情况,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作出合理、公正的评价,且不存在不正当目的,不能采用无中生有的方式歪曲事实,误导其他消费者,从而煽动大众联合抵制某种商品,使消费者对该商品失去信任,一旦某个企业经营的某种商品不再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其后果是无法想象的,况且还是在被竞争对手捏造事实误导的情况下。上述案例中,宇安公司并不属于专业检测机构,在不具备检测资质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其他公司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并推荐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明显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给其他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三、法律后果


对于商业诋毁行为,除了《民法总则》上规定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的一般法律责任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察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见,国家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在加强对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因此,作为企业和经营者,需对自身严格要求,切不可为了一时利益做有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普通消费者,必须加强对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立刻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维护自身利益,共同构建良好的竞争秩序。



原创 李盈曌

 20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