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非法拘禁致他人高空坠亡 重庆三男子获刑
2020-07-14 16:45:44点击:

为索债非法拘禁致他人高空坠亡 重庆三男子获刑

2020-07-10 09:3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贾一豪 向存丹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索要债款非法拘禁他人致其高空坠落身亡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崔某等三人六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6月,崔某邀约王某、刘某一起到重庆市万州区一餐馆找到陈某并向其索要欠款。后崔某三人将陈某带至万州区某酒店,并在酒店房间内对陈某进行看守,要求还钱并限制其自由。期间,陈某通过电话借款10万元,归还给崔某等人9万元,又通过微信联系朋友索要到一根绳索用于逃跑。陈某被关押4天后,崔某等人发现陈某不在三楼房间卧室内,并看到一根绳索从房间卧室窗户延伸至底楼平台,三人遂退房离开。619日晚,陈某的亲友向派出所报案称陈某失踪,不久后警察在酒店背后的山崖下发现陈某的尸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高空坠落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陈某的逃离行为是为了摆脱他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自救行为,且该自救行为并未超出一般生活经验法则。陈某为摆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状态,在逃离过程中不慎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崔某等对其非法拘禁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无其他介入因素予以阻断。被告人崔某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陈某的人身自由,并最终导致陈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崔某系主犯,刘某系累犯。其次,在本案民事赔偿中,被害人陈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人崔某等共同对陈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导致其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且是连带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共计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崔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万元,王某、刘某各赔偿1万元,均取得了对方谅解,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改判崔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