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
2020-06-08 13:36:45点击:

      浅谈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

原创 富丽娟 2020年 3月16日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各具优势,企业在对一些技术信息进行保护时,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之间犹豫不决,那么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到底有何区别,如何取舍呢? 

 

1、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对产品、产品的结构、产品的形状、加工方法等进行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例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符合专利保护的客体要求。从保护客体的范围来讲,商业秘密的范围要比专利保护的范围大。

 

2、保护程序和期限

想要取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需要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以及公布程序后,必要时经过实质审查,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够发放专利证书,取得专利权,并需要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使得发明专利最多在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最多在申请日起十年内得到保护,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终止,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商业秘密则只要保持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则直至其被公开之前,都可以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保护。

 

3、认定条件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标准相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低,但也要与现有的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有明显区别。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应当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具有实用性和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4、保护手段

专利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公开换保护,其具有排他性,专利权有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侵权人取得赔偿。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其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不具有排他性,若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商业秘密相同的内容,则其与商业秘密所有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商业秘密所有者无权干涉其前或其后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业秘密信息的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

 

综上所述,虽然在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期限方面,商业秘密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被公众所知,即便有可能取得一定的赔偿,其后果是无法弥补的,无法就其他人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进行干涉,其保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相比之下,专利保护只要是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外,没有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实施其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均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其对技术的保护更具主动性。

 

作者认为,企业在选择保护手段时,需要对待保护的技术信息进行评估,在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可以进行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技术创新性、在一定时间内被公众所知的可能性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对技术的创新性高、在一定时间内被公众所知的可能性大以及采取保密措施较难的技术,优先选择专利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