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简称商标注册保护的几种类型
2020-06-08 16:28:38点击:

谈企业简称商标注册保护的几种类型

马燕飞\文

改革开放初期,商标申请注册量有限,一般企业很少考虑企业简称予以商标注册保护,抢注企业简称商标的情况也不多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大社会主体商标意识逐步觉醒,一些行业有名的企业简称商标,越来越受到重视,抢注现象也越来越多,对其是否可以注册,关注较多,因此,有必要对企业简称商标几种类型予以探讨。本文试就三个类型,谈谈企业简称商标的注册保护问题。


一、对于历史原因长期使用或长期的商业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简称,事实上具有了区分产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此类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形成了一批历史悠久的企业或学校,比如最早的1898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后更名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还有1911年成立的清华大学的简称“清华”。在行业内是独一无二的,且深厚的历史渊源,该简称已经与其学校名称形成了强烈的一一对应性和唯一性。此类学校简称,不仅起到识别学校主体的作用,也起到了识别教育品牌来源的双重作用,符合商标法合法性、显著性以及在先性等规定,可以予以商标注册保护。

由于计划经济时代或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知名企业简称,如徐州工程机械厂的“徐工”,“广州本田汽车”的简称“广本” ,潍坊柴油机厂的“潍柴”,重庆啤酒厂的“重啤”等。此类企业简称源于企业交流的方便,既能以企业简称代替企业名称,社会公众又对其简称广泛认可,不可能扩大企业简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此类企业简称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且被抢注的情况较多。最高法及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判定“潍柴” 、“广本”等类似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明确指出: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注①),此时的企业简称,除了作为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外,使用在主营业务的商品或企业宣传媒介上,也具有了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蕴含极高的商誉,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注册保护。

二、对被动使用企业简称商标或者企业简称商标涵盖范围不对称等,存在较大争议的企业简称商标是否予以商标注册保护,区分不同情况,其是否予以保护的结果,也有不同。


1、根据商标局、商评委《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容易误导公众的企业简称商标,不予授权或确权


企业简称,是个泛义概念,实践中会出现,企业简称与该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组织形式不相符的情形,依照现行商标审查标准,属于违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的情形,这是公知的情形。但企业简称涵盖其产品名或两个企业字号的简称商标,是否予以商标注册保护,争议较大。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2012年高行终字第2734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第三人绍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中,35类服务上的“二院”商标损害了其医院简称的在先权利,判决书判定:简称“二院”省去了绍兴第二人民医院正式名称中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不适当的扩大了其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故二院简称与绍兴第二医院之间缺乏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亦可被称为“二院”(注②)。


2、类似企业简称与产品组合的称谓,即非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简称,泛义的企业简称商标,商标权利人认可或不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这种使用,消费者广泛认可且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也可以给予商标注册保护。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6: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主体,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根据指南这条,商标的使用主体除了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以外,相关公众以日常商业习惯上的对企业简称的俗称,即被动使用企业简称,也属于商标使用的一种。根据指南该条,商标从使用人主观态度上划分:一种是积极主动使用,然后获得商誉,从而具有商标保护的价值。另一种是“被动使用”,即相关公众商业习惯上的企业简称的称谓。此类企业简称类商标俗称不提供充分的保护,在纵容商标恶意抢注的同时,也将放任消费者混淆误认状态的发生(注③),因此,也可以视为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保护。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牛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判决书中判定:随着多年来“牛栏山二锅头”酒在全国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相关公众已经将“牛栏山二锅头”酒与“牛二”对应起来,“牛二”的含义首先指代的就是“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商品。其次,随着北京牛栏山酒厂对其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上的“牛栏山二锅头”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牛二”与“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之间也产生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已经将二者对应起来,“牛二”也指代“牛栏山二锅头”商标。故无论从商品名称角度还是从商标角度,相关公众已经将“牛栏山二锅头”酒、“牛栏山二锅头”商标与“牛二”对应起来,在二者之间产生了较强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牛二”)在与引证商标二(“牛栏山二锅头”)在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牛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权属又重新回归到北京牛栏山酒厂手中,不过历经十年维权成功,确实不易。

3、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的商标被动使用,不认可公众对企业简称俗称性质的使用或声明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的使用,就没有达到维权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索爱”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再审判决中,指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无将争议商标“索爱”用作其商业标识的意图和行为,相关媒体对其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其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故该无效宣告申请未获得支持。

本案中,索尼爱立信公司极力撇清与“索爱”商标的关系,曾对外公开声明:长久以来,“索尼爱立信”被非正式 简称为“索爱”,这是我们不可以 接受的。“索爱”并不能代表“索尼 爱立信”。把“索尼爱立信”简称为“索爱”,一方面不能充分体现两家母公司原来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失去理解“索尼爱立信”背后含义的机会。只有“索尼爱立信”才最能清楚地体现我们品牌的内涵。


三、由于我国经济性质及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特殊性,其企业主体具有唯一性,其简称商标与主体之间具有唯一指向性,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此类商标,是由于法律规制的原因,符合所谓“非显著性决定了整体显著性”——整体较强显著性的规律。符合商标法相关条件的,也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保护。


2017年12月27日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企业简称“天府股交”商标申请在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兼容管理、金融咨询、证券交易行情、股票债券经纪、代管产业”等服务上, 2018年9月8日商评委以与在先“天府”、“四川天府银行”、“天府国际机场”、“天府软件园”、“天府农业信息网”、“天府云大数据”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中文部分“天府”二字,与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在呼叫、含义、构成上无明显差别,但该企业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且全国唯一一家跨省区的股权交易场所,其设立具有审批的唯一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名称或简称的文字部分具有唯一指向性,天府股交整体指向该企业,诉争商标与该企业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注)。

“天府股交”企业简称商标,不仅“天府”一词,与在先商标显著性部分近似,而且金融服务项目类似,表面上似乎难以获得注册。且与前边两种情况看,此类企业简称一般没有深刻历史内涵或也没有行业长期较高知名度。但细细想来,至少有两点可以考虑:


第一、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企业简称的唯一性。


2017年国办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11号)文件规定每个省只一家股权运营机构(即股交中心)即省级地域唯一性。2017年4月27日和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告》30家名单。原告为实际上的川藏地区唯一股交机构。2018年3月28日证监会(2018)93号工作会议通知的文抬头:使用北京股交、武汉股交、齐鲁股交、天府股交企业简称指代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第二虽然同为金融服务,但客观上消费者极易区分,没有产生混淆或误导的可能。


股交公司与证券公司——发行和销售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完全不同。与证交所——上海、深圳股票交易所,非营利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机构的业务,能够区分开。股交公司,尤其是不从事存贷款业务,与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区分开。从服务方式看,股交中心,交易主要是网上提供挂牌平台,促进双方成交。主要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相互股权交易的方便,与其他金融服务主体的服务方式,迥然不同。上述机构指定职能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市场交易产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加之,相关公众对金融类市场主体的了解、熟悉程度,完全能够准确识别,从而轻易区分。故允许其并存,并给以授权,并无不当。


 

2011商评字第16973号《关于第3233004号广本GUANGBE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最高法院(2013)行提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

注② 北京市高级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34号行政判决书)

注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商标被动使用的证伪与公众使用商标的提出——也评“索爱”等商标俗称的法律保护》一文,作者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