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2021-02-06 13:04:41点击:

浅议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作者:陈林

临近年关,将车停在小区楼下道路两旁的小王最近两周老是被交警贴罚单,每次交警留下一张小纸条就罚了小王150元,着实让小王有点欲哭无泪。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做出究竟是怎样的呢?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只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环,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主要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满足的条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37条、41条做出

第一,查明事实。因为行政处罚决定都应遵循“先取证,后行为”原则,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交警贴罚单为例,贴罚单前的拍照行为就应当算是调查取证了。

第二,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时享有的权利的,该行政处罚不成立。

第三,充分听取意见,尊重听证权利。即要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允许当事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充分听取意见,而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尤其是重大案件裁决正式公布前,必须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否则,该行政处罚不成立。

二、 关于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的建立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重大行政行为,事关公民切身重大利益,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而且可以对征收行政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便行政行为接受最终司法审查,已到达充分司法救济。

听证程序并非行政处罚的独立程序,而是一般程序的组成部分和重要阶段。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依法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质证的行政程序。

听证程序一般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后三日内当事人可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认为程序或实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听证一般遵循听证公开、可委托、免费等原则。在听证会结束后,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关于简易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34条、35条有对简易程序的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违法行为,经出示执法人员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后送达被处罚人,备案等法定程序后,可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就一般程序而言,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立案,具体包括有受理,呈报,立案决定,交办等过程。

第二,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在收集证据时,必要时,可抽样取证。同时,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处罚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履行期限和要求,救济途径及期限。

第五,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场的,可以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伴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行政机关尤其是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都卓越提高。为了避免下次再被贴罚单,唯有遵守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做到不被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