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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

2020-06-08 13:46:08

景区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分析

合秀红/文   2019.4 


旅游景区景点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要素和核心要素,旅游景点名作为商标注册,2001年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据媒体报道:2002年,十堰市政府决定注册”武当山”商标被驳回时发现湖北钻石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市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25个景区名,计747件商标注册“神农架、野人国、香溪源武当山、东坡赤壁、梭布亚石林、清江闯滩、大别山、长白山、李时珍”等23个风景名胜地名和历史名人姓名商标。之后,不断发现九寨沟、泸沽湖、黄山等旅游景点名遭抢注。2008年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加强旅游景区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要求各相关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业重视商标保护 之后,国家商标局逐步加大景区地名商标保护力度,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景区商标成为“禁区”。可谓“一标难求”。

我们通过对驳回理由总结,分析出以下原因:一般地名非来源于本地,属于误导公众,以商标法第16条被驳回;如果商标包含县级行政区划名,一般以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为由驳回;如果旅游景区名用于39类服务一般以商标法第11条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如果用于非旅游景点服务商品或服务,又非旅游管理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以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社会不良影响被驳回。

 通过以上驳回情况分析,为了获得注册、确权,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图样,增加显著性要素


如果是授权从事景区或旅游管理部门注册本旅游景区名商标,务必增加商标的显著性要素,比如增加其他文字或图形、字母等。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审理“瘦西湖”案件的判决中曾明确指出,“瘦西湖”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显著性。我们在代理“百里竹海”商标驳回复审中,也是仅仅文字商标遭遇驳回。而注册“康寿福地,百里竹海”却轻易获得注册。

故宫博物院以“故宫”为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时,遭遇驳回,而以“故宫及图”组合商标进行申请,且经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故而在3911旅游服务项上成功注册,获得极为宝贵的商标注册证。


二、提交政府授权证明


“黄山”即为“黄山自然风景区”,又为安徽省市级行政区划名,其注册增加了双重困难。但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因为有政府授权,其身份尤为景区的实际管理者,故以“黄山”以及包含“黄山”的景观名称,同时注意增加显著成份,其申请24项商标注册且都已获确权。


  三、“禁区”莫入


对于非来源于该标志标示区域的地名商标,由于误导公众,切莫提交注册申请。例如:河南企业申请注册“荣昌”种猪商标;福建企业申请注册“四川花椒”商标。

对于诸如九寨沟、武当山等知名景区名称,在其他景区服务以外商品、服务上注册,是典型的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易导致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因为此类旅游景点为地区乃至国家级的公共资源,不能为一般社会主体独占或垄断使用。一般企业莫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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